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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新增4个!最高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1-16批(完整版共81篇)|法客帝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开 栏 的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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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20240229 第一批(点击查看)
1. 网络主播为公司带货,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 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很多,应如何处理?
3.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中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对于强行平仓之后仍未能受偿的债权,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账户内证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出资,在出资评估时,股东大幅虚增相应的财产价值,导致股权实际价值与出资评估结论不符,此是否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依法评估作价”?能否要求股东以货币方式补足出资?
5. 公司被申请破产,该公司的财产被另案刑事判决认定为涉案财产,该部分涉案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如果属于破产财产,刑事追赃债权在破产案件中的清偿顺位如何?

6. 股权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是否应当具备资格或条件?如申请执行人不具备资格或条件,法院能否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待申请执行人另寻有资质的第三人后,再将股权登记至第三人名下?
7. 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为他人牟取利益,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滥用职权罪是否仍可认定“徇私舞弊”?
8. 人民法院对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履行纠纷如何审查?
9.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在诉讼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保全应如何处理?如果诉讼期限内即可申请保全,诉讼管辖法院与非诉执行审查法院不同的,应如何确定管辖?
10.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40307 第二批(点击查看)
1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 保证合同无效,一般保证人是否也享有先诉抗辩权?
3. 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4. 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执行根据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
5. 房屋装修后,尚无人居住,进入房屋盗窃财物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

20240321 第三批(点击查看)
1. 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2. 原因债权是否因票据授受而消灭;如果不消灭,持票人权利如何,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的不同情形下,持票人权利如何?
3. 遗产管理人是否有独立的诉权?
4. 无证经营成品汽油应当适用非法经营罪还是危险作业罪?
5. 罚金刑的刑事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20240411 第四批(点击查看)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次数应如何认定?
2. 代位继承人成年后从未履行赡养义务,应否均分遗产?
3. 实际借款人涉嫌贷款诈骗罪,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之效力如何认定?还款责任如何承担?
4.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否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
5.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何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

20240530 第五批(点击查看)
1. 偷越国(边)境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准确表述?
2. 能否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好意同乘”规定中的“重大过失”?
3. 守约方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能否由违约方赔偿?
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替代性修复责任如何统一适用标准?
5. 对于按照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后起诉到法院已经超过复议期限,但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20240613 第六批(点击查看)
1. 审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标准?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享有选择权?
3. 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审查被告所提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时应当把握何种标准?
4. 承运人为货主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并告知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即放弃向承运人追究货损责任,此类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0240718第七批(点击查看)

1.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司法适用时应当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升档量刑的问题?

2减肥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案件如何定性?如何把握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

3非法狩猎罪中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如何认定?

4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能否在一案中处理?


20240801第八批(点击查看)

1图书数据库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同一作品在总库的传播行为已经由在先案件处理,之后原告就该作品在数据库镜像站的传播行为再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判赔标准如何确定?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由败诉被告承担的鉴定费用,可否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垫付?

3行政机关在支付补偿款后,能否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不经被征收人同意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4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处罚对象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情形时如何处理?

5轻微违约的情形下当事人是否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


20240829第九批(点击查看)

1应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如何认定?

3股权转让时,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双方根据公司实际资本确定股权转让对价后,受让股东以公司名义请求转让股东返还抽逃资本的,如何认定?

4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及如何处理?

5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20241031第十批(点击查看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否扣除成本?

2. 被告人在审前阶段未认罪认罚,进入审判程序后能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以及具体如何处理?

3. 外国航空承运人订立合同的营业地如何确定?

4. 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组织”与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是否同一概念?“非法人组织”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0241121第十一批(点击查看)

1. 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及于不动产的租金?

2. 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3. 房屋承租人能否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4.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先后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逮捕,此后刑事案件以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结案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以哪个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20241128第十二批(点击查看)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如何认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部分传销组织是免费注册会员并加入的,加入后再要求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如何认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时间节点和参加者身份?
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有的组织者、领导者虚列层级,该“层级”是否计入传销犯罪的层级中?
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骗取财物”是否与诈骗犯罪规定的“诈骗财物”一致,是否包含了“下线认识到被骗”的要求?
5.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虚设下线并因此“虚”增传销金额,该“下线”“金额”是否计入传销犯罪中?

6.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员可否作为“被害人”参加诉讼?


20241226第十三批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不明确或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后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 行政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与处理地不一致时,应当如何把握处罚标准及执法管辖问题?

5.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前一直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 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的审查标准?


20241226第十四批
1.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被告以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以何种形式处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是否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
2. 人民法院以当事人超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为由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该类裁定能否上诉、能否申请再审?如允许上诉、申请再审,该类裁定同时包括撤裁事由审查内容的,应如何处理?
3.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是否重新起算?
4. 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某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者“当地仲裁委员会”,其中“所在地”或“当地”的范围应如何理解?如果“所在地”或“当地”所在区(县)没有仲裁委员会,或者“所在地”或“当地”既有本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又有其他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分会等分支机构,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0250109第十五批

1.驳回申诉通知书补正使用何种文书样式?

2.人身保险合同团体险中,签订合同的双方(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约定管辖能否约束被保险人(员工)?

3.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无约束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怎样理解?

5.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缴纳保证金后未施工,现要求返还保证金,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20250220第十六批
1.再审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定罪及主刑部分,仅撤销罚金附加刑的,被告人已缴纳的罚金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2.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查封其不动产后拖延处置为由,申请法院赔偿因拖延执行而增加的债务利息,应否赔偿?
3.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执行案件后,请求其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认为协助执行法院的协助行为损害其权益,能否向协助执行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4.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侦查、起诉等阶段救助不到位的情况,在审判、执行阶段,人民法院能否以50%为标准认定“救助不到位”,再次予以救助?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六批)


问题1:再审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定罪及主刑部分,仅撤销罚金附加刑的,被告人已缴纳的罚金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答疑意见: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列举了“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和“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两种侵犯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情形,对于再审刑事判决仅撤销罚金附加刑、未改判无罪的情形并未明确规定。结合立法本意分析,我们认为此种情形应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主要考虑是,再审刑事判决撤销罚金刑后,赔偿义务机关执行原生效裁判取得罚金的法律依据已经丧失,继续占有该罚金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根据,故应将已执行的罚金返还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一致。其中的“应当返还”属于原罚金执行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依法赔偿”则应理解为依照国家赔偿法给予国家赔偿,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此类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原罚金执行机关未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合理期限内向被执行人返还已经执行的罚金,被执行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咨询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杨毅鹏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  高 珂

问题2: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查封其不动产后拖延处置为由,申请法院赔偿因拖延执行而增加的债务利息,应否赔偿?

答疑意见:错误执行赔偿主要针对积极作为的错误执行行为,对于包括故意拖延执行在内的不作为错误执行应当审慎认定,不宜宽泛把握,以实现促进规范执行和保障依法履职之间的平衡。查封不动产长期未处置,如果在此期间该财产处于续封状态、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已经向执行法院申请处置财产,在没有正当事由(如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等)情况下,执行法院故意不予处置的,应当认定属于故意拖延执行;如果未能及时执行存在正当事由,执行法院并无过错,则不应认定为故意拖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错误执行行为的存在仅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条件之一,是否予以赔偿仍需结合是否存在最终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其他要件进行判断。在赔偿责任成立后,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在有些情形下,除执行法院外,还可能包括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赔偿请求人等)过错程度、行为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区分责任主次,确定错误执行法院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黄 丹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  梁 清

问题3: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执行案件后,请求其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认为协助执行法院的协助行为损害其权益,能否向协助执行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答疑意见:一般情况下,协助执行法院在执行法院协助通知事项范围内实施协助执行行为的,即便该协助执行行为错误造成损害,也应当由执行法院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协助执行行为与执行法院协助通知事项范围不符,则应当由协助执行法院针对其超范围执行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可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等事项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委托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依此规定,委托法院可以将某些事项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受托法院依照委托法院的意思表示,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执行行为的,委托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受托法院的执行行为背离了委托法院的意思表示和委托事项,比如受托法院不作为或者消极执行,或者受托法院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扩大执行范围、执行对象错误等错误执行情形,则应当由受托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另需注意的是,该规定针对的是事项委托,而非全案委托。如果是全案委托,案件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此时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受托法院。

咨询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景  象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  梁  清

问题4: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侦查、起诉等阶段救助不到位的情况,在审判、执行阶段,人民法院能否以50%为标准认定“救助不到位”,再次予以救助?

答疑意见:“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是“坚持辅助性救助”基本原则项下的具体要求。所谓“辅助”,是相对于“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和“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而言的。也就是说,能通过诉讼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的急迫困难,非特定案件当事人的急迫困难,以及所有非急迫困难,均不属于司法救助适用范围。由此可见,“急迫困难”是司法救助最核心的实体要件。因此,当某特定案件当事人的急迫困难已通过司法救助得以消除或缓解,就不符合再次司法救助条件。

当然,实践中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往往并不相同,甚至处于不断变化中,而司法救助所依附的诉讼程序有审判、执行环节和不同审级之分,刑事诉讼程序也是分阶段进行。这就很难避免一些特定案件当事人可能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审级中再次面临急迫困难。同时,从解决急迫困难的资源和渠道来看,我国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尤其是基层财力不足,而且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尚待完善。因此,前一次司法救助未能缓解急迫困难,确需再次给予司法救助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有鉴于此,我们认为,首先,从客观实际和工作实效来看,应当允许再次救助等特殊措施的存在。其次,所谓“救助不到位”指因前文所述特殊原因,前一次救助未能缓解急迫困难,或者急迫困难情况有所反复等特殊情况。最后,对是否以50%为判断“救助不到位”的标准,不宜“一刀切”,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衡量确定。

咨询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古豪莉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 徐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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