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3-67960596   设为首页 丨 加入收藏

欢迎来到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

社会责任

一文说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常用的措施,用于确保财产的安全,防止财产被转移、隐藏或损坏,并保障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其关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系人民法院执行措施中的重要一环。

查封是指法院对财产采取的一种措施,通过加贴封条、公告或其他公示方式,限制财产的移动、出售或损坏等,确保财产安全。这通常涉及不动产或大型设备,查封期间,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权益将受到限制。

扣押是对可移动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暂时控制,这可以涉及多种形式的财产,如现金、车辆、证券等。扣押的目的是为了在法律程序中保留这些财产,防止其被不当处置,以保障相关权益。

冻结则主要针对银行账户或其他金融资产,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其流动或使用,这通常是为了防止被冻结的资金在法律程序中被非法转移或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可控性。



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间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期限届满会怎样?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为避免效力消灭,作为申请人应该怎么做?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效果。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特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①住房公积金的冻结划扣

执行法院需要冻结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冻结。经查询,确定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的,执行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以冻结,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的,对超出还款余额及利息部分,执行法院可以冻结。符合相关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予以划拨。

②养老金的冻结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③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冻结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共有财产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⑤对被申请人的唯一住房可否执行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其次,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是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明确该措施的实施时间和范围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也为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

来源:融弈


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 2017-2020 版权所有
网址:http://www.cqkdls.cn/

技术支持:重庆满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