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履约能力不足,无法偿还债务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往往是重要的解决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不会轻易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如何提高追加被执行人的成功率,便成为申请执行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本文将对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进行梳理,以帮助大家予以准确适用。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共计二十七条,针对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追加后应当承担的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被执行主体分别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案件,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将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未载明的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主体不同,可以适用的情形也不一致;尤其是非自然人的被执行人,更需要注意追加第三人的前提条件以及第三人在追加后承担的责任。本文将对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按照主体不同进行详细归类梳理。对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当出现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的两种情形后,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具体如下表所示: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程序中,仅诉夫妻双方中一方的,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先由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此,执行程序中并不能直接申请追加夫妻双方中一方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对仍然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时,债权人可详细了解被执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否具备下列情况,满足条件后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发起人等第三人。对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已经注销、解散等情形,申请执行人也可根据下列情况追加第三人,保障自身权益。除上述可以追加的事由外,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虽然在上述情形中,第三人均需要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但申请执行人不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并不会主动适用这些规则追加被执行人。因此,需要申请执行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时,需要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执行人,其申请格式应当按照执行异议申请格式制作并向执行法院按照执行异议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追加、变更理由成立的,裁定追加、变更。认为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有权根据规定在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会经历一段时间。在此过程中,存在被申请人转移其财产的可能。故此,为防止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中修订为第一百零三条)办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中修订为第一百零四条)办理。申执行人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时可以按照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程序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第一,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应积极了解分析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尤其是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案件,在确定其股东未足额出资等信息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动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第二,在申请过程中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避免因被执行人提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陷入执行不能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