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德说法丨如何行使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
如何行使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
01 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行使的基本流程
持票人在付款提示期内(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请求。持票人取得拒绝承兑证明后,在追索期内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要点1: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 要点2: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10日内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签收的,票据状态会显示:“提示付款代签收”;10日后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签收的,票据状态会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要点3:追索权行使的时间条件: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对背书人等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02 二、检索条件及数据分析 本文以票据追索权、判决书、重庆市为检索条件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共检索到568件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522件,二审判决46件,上诉率8.81%。 03 三、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纠纷的争议焦点 焦点1:持票人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遭拒绝之后才能行使追索权。付款请求权的行使方式即在电子汇票到期日的10日内向承兑人发出付款请求。司法实务中存在大量持票人错误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案件,从而导致持票人丧失追索权,只能请求承兑人和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情形1:托收行托收 在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民终13号判决书中,持票人提供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截图显示,案涉票据状态为“背书已签收”,备注为“交易系统参与机构线上清算要素检查失败——交易系统参与者不允许发起线上清算方式”;同时,持票人举示的《公证书》显示:案涉票据的交易类型为“发出托收申请”,指令状态为“交易成功”,票据状态为“背书已签收”。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易系统不允许发起线上清算方式,并不能证明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通过线下清算的方式向承兑人付款;根据《民法典》民法总则编第137条规定,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因此,持票人向托收行发出托收申请的指令已成功,并不能证明已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申请。该案最终判决持票人对背书人丧失追索权,承兑人承担票据责任。 情形2: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 在(2019)渝01民初709号、(2020)渝05民终3497号判决书中,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法院根据《票据法》第61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5条判定持票人不得拒付追索,并根据《票据法》第65条判定承兑人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并不一定导致持票人丧失拒付追索权,还要根据承兑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操作进行综合判断。在(2020)渝01民终3221号、(2020)渝01民终332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持票人在到期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承兑人于票据到期后同意并签收票据的,承兑人应于到期日足额付款,否则构成实质拒付。 情形3:持票人提供系统截图 司法实务中,持票人往往提供付款提示期限内的系统截图来证明已经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该系统截图并不能排除持票人是付款提示期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情形。在(2020)渝03民终755号判决中,承兑人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2:持票人是否取得拒付证明? 根据《票据法》第62条、65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此,持票人提供拒付证明是其行使追索权的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承兑人拒绝付款的,很少出具拒付证明。为保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司法裁判往往灵活变通认定拒付证明。 情形1:承兑人与持票人达成兑付协议 持票人在付款提示期内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申请,承兑人未在票据到期日付款,并与持票人达成兑付协议。 在(2020)渝01民终5818号案中,承兑人主张因其已经与持票人达成兑付协议,并未拒绝付款;同时主张持票人因同意签订兑付协议,放弃票据追索权。人民法院认为承兑人与持票人达成兑付协议的行为,仍然构成拒付。根据《票据法》第54条,承兑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即使出具兑付协议,并不改变其已拒付票据款的事实。兑付协议书认可票据未兑付是实质上出具拒付证明的行为。持票人签订兑付协议,并不能推定其放弃票据权利。根据《民法典》民法总则编第140条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持票人放弃票据权利,应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兑付协议并不能推定其放弃票据权利。 情形2: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 承兑人无力履行付款义务时,对于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行为通常做出如下处理:一、同意签收,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但未实际付款;二、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代签收。 在(2020)渝民终620号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出具拒付证明是承兑人的义务。承兑人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付款的,对未出具拒付证明存在过错,不应苛求持票人。因此,在承兑人以实际行为拒付、未出具拒付证明时,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往往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焦点3:追索权的行使是否超出期限? 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对背书人等其他签收的追索权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追索权时效会发生中断。行使追索权的意思表示采取发出主义还是到达主义,法律并未规定,司法实务中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情形1:追索权意思表示采到达主义 在(2020)渝民终1802号判决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适用一般规定,即适用《民法典》民法总则编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到达主义,改变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发出主义。 情形2:时效中断的特别情形 被追索人办公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导致追索权的意思表示未到达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渝民终1802号判决中认为追索权人对意思表示未能到达被追索人不存在过错,虽未实际到达,但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的意思表示客观存在,应认为追索权人行使了追索权,发生时效中断。 焦点4:票据基础法律关系抗辩是否成立? 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基础法律关系抗辩发生在持票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 持票人基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持票人的抗辩不成立。在(2021)渝民终12号案中,持票人的前手以买卖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抗辩持票人无追索权。人民法院认为持票人基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持票人的抗辩不成立。 背书人因其后手提出基础法律关系而支付票据金额的,背书人享有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2020)渝05民终5840号案中,持票人作为背书人的后手,在提示付款被拒绝时,以背书人为被告提起基础法律关系诉讼并获法院支持。背书人以追索权起诉其后手,并获法院支持。法院认为,付款行为虽系履行基础法律关系的行为,但本质上亦属票据清偿行为,背书人享有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 焦点5: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票据的抗辩是否成立? 根据《票据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在(2019)渝02民终2970号、(2019)渝02民终2963号、(2019)渝02民终2964号案中,承兑人于票据到期日前发布兑付问题公告,持票人在公告之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后又背书转让至持票人。承兑人以持票人因存在重大过失不享有票据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票据无因性特点,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都不影响票据关系。凡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票据真实、票据要素齐全、背书连续,均为有效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取得票据给付了对价;二是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三是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必须是善意。因此,承兑人抗辩不成立,应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 焦点6:如何确定利息起算时间与标准? 起算时间:根据《票据法》第70条规定,汇票金额的利息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计算至清偿日。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付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日停止计息。因此,持票人可以向被追索人人主张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之间的利息,被追索人破产的,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 计算标准:根据《票据法》第70条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经取消,故自2019年8月20日以LPR作为计算标准。在(2019)渝01民初1401号判决中,法院已经以LPR作为利息计算标准。 04 四、风险防控之律师总结 一定要在10日内提示付款。不要期前提示付款,不要逾期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仅为10天,持票人应及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期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于到期日未签收的,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受托行催收的,“发出托收申请”无提示付款的效力,托收行应及时发出提示付款指令。 承兑人不出具拒付证明,持票人可以截屏公证方式固定电子汇票系统中票据状态等信息,以证明承兑人以实际行为拒付。 持票人付款请求被拒绝时,应及时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避免追索权到达被追索人时超出时效。追索权过时效,持票人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其前手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404件,占比为77.39%;其他的有106件,占比为20.31%;全部驳回的有12件,占比为2.30%。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41件,占比为89.13%;其他的有3件,占比为6.52%;改判的有2件,占比为4.35%。
通过对律所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代理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律所主要是: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中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