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这样宣传民法典 || 承包地被征收,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为加大《民法典》宣传力度
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决定开展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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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将通过200个问答
看看《民法典》如何守护生活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
《民法典》
物权编(三)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可以选择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影响互换的效力,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而言,张三和李四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同一生产社),张三将家里承包的A地块与李四家承包的B地块进行了互换,没有办理登记。张三也没有在互换回来的B地块上实际耕种,李四又将B地块出租给了王五。王五在不知道土地互换的情况下进行了耕种。此时,张三无权要求善意的王五退出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在承包期内,承包地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 原则上,城市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发包人(即为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不得以户籍迁移为由要求收回承包地。但是,国家引导支持承包农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鼓励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以提高土地使用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可获得土地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四类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一般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二)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各地在进行土地征收时会按照要求对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进行评估,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主要是解决以土地为生的村民在征收后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四)社会保障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 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出借、抵押融资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对象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应当向发包人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住宅使用期限届满,国家是否有权收回?
■ 国家无权收回房屋,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期限自动续期。当前相关特别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正在制定详细配套的续期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可以。宅基地作为村民居住的最基本保障,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丧失存在的基础,归于消灭。宅基地灭失,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将无处安身,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应当对失地村民按照规则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便建造住宅,安心生活。但若仅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灭失,土地并未灭失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用,宅基地使用权人则有权在宅基地上重新建造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