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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依据载明存在受审计条件限制等上述因素内容的鉴定意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 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

       作者: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   王东  

  专注合同纠纷



  

  阅读提示:本案是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打击民营企业家的典型案例。这类违法违规办案行为对当事企业伤害很大,有时甚至难以弥补,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产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也影响和动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

  

  本案案由:合同纠纷

  

  案情背景:

  

  背景一2016年8月20日上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背景二2017年0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原党委书记、政委赵轶平(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裁判要旨: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委托经营合同》时引发的诉争,由于双方所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经营期间若出现亏损,方群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弥补”,故疆渝公司是否存在亏损,亏损金额是多少,是确定方群公司是否给予疆渝公司弥补亏损以及弥补亏损金额的前提。因诉讼中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瑞新司鉴字(20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中,多次出现了“由于受审计条件的限制,只能进行账面反映的梳理,无法确定其是否真实、完整。”“不能保证存货会计记录的真实、完整。”“无法核实这些鞋面布的加工、销售及结存情况的真实性。”“无法核对账面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的内容,一审法院在方群公司向疆渝公司弥补亏损具体数额不清的情况下,依据载明存在受审计条件限制等上述因素内容的鉴定意见认定本案事实,作出判决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十二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案情简介:

  

  疆渝起诉称:2008年3月,经疆渝公司股东会研究,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08年3月起至2013年3月止;将疆渝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方群公司负责生产经营,在合同期内疆渝公司分批向方群公司提供不少于4000万元流动资金;方群公司保证每年12月25日前向疆渝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占用费。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方群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自有资金支付疆渝公司资金占用费的,疆渝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疆渝公司累计向方群公司提供了5400万元流动资金。同时疆渝公司的生产厂房、设备、财务由方群公司使用和管理。方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仅归还部分款项,尚余4500万元仍由其使用。方群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拒不缴纳资金占用利息,且长期占用疆渝公司资金不还,导致疆渝公司运转困难,其已构成违约。经疆渝公司多次催要,2009年4月23日方义、周光群共同向疆渝公司出具还款保证书,同意对方群公司承包期间业务往来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方群公司将4500万元挪作他用不还,三被告也未兑现承诺,故提起诉讼。

  案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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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总结:

  

  1.在本案中最让人敬佩是当事人的姐姐,在自己的弟弟被冤枉后,不畏持续的恐吓、威胁,坚持合法维权,为本案的再审迎来了机会。

  

  2.有冤就要申。当然维权是有成本的,时间、精力、金钱......

  

  3.作为受害者,不免敏感,稍有不顺,会把接触案件办案人员当作腐败分子的“帮凶”,大可不必要,腐败分子毕竟是少数。其实,党和国家和受害者一样憎恨腐败分子,在这一点上,党和国家是和受害者站在一起的,要相信党和国家。

  

  4.在合法维权的过程中,律师参与必不可少,毕竟方向错了,奔跑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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